信託法第1條,「信託」為「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即是,透過「委託人」(提供財產的人),「受託人」(信託業)及「受益人」(委託人想照顧的人)三個角色的連結,幫助有財產規劃需要的人,以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後,受託人應依信託契約約定的信託目的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直到契約期滿或信託目的完成為止。
信託關係圖?
信託關係可以下圖說明。
信託金三角
若委託人想以一筆款項託管自己或特定人(如:父母,子女)或做公益,接受信託業者(從事信託業務之銀行或證券商)委託受託人,並簽立信託契約約定的信託目的,財產管理方式,受益人,財產歸屬及交付方式等,將信託財產移轉至信託業者名下,受託人必須遵循信託契約,為委託人想照顧的對象(受益人)管理或運用該筆信託財產,直到信託關係結束為止。
誰是委託人?
“委託人”就是財產擁有者。當委託人(自然人或法人)想為某人(受益人)或某種目的(如:照顧家人,作公益等)作財務規劃,而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進行處分及管理時,就成為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
誰是受託人?
“受託人”就是信託關係中負責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人;在營業信託指的是信託業者,目前由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證券商兼營。受託人採取信託契約內容為受益人的利益,執行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等措施,協助委託人達成財產管理目的,直到契約期滿或信託目的完成為止。
依信託法除了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受僱於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以外,任何委託人所以非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之信託,一般稱為民事信託,其與以信託業者為受託人之營業信託相較,主要的區別在於:
- 在法律法規方面,民事信託受託法規範;營業信託則除信託法外,尚受信託業法及相關法令規範,法令規範嚴重嚴密。
- 在監管機關方面,民事信託由法院監督;而營業信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 在專業度及會計方面,通過信託財產之管理,牽涉管理能力,法律,會計,投資及稅務等領域,因此主管機關規定信託業從業人員必須具有相關資格,並應取得信託專業證照;且因主管機關對於營業信託之會計及財務報告評估揭露符合嚴格的規定,故營業信託既是信託財產管理的專業度,或會計及財務狀況較大。
(詳見 該找誰辦信託?信託業與非信託業之區別)
誰是受益人?
「受益人」就是委託人進行信託的財產所想照顧的對象,也是在信託關係中得到信託
利益的人。受益人之安排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
- 委託人自己(自益信託)。
- 委託人的子女,親人或其他特定人(他益信託)。
- 委託人自己以及子女,親人或其他特定之人(部分自益,部分他益之信託)。
- 不特定多數人(例如:公益信託)。
何謂「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就是委託人因從事信託而移轉給受託人的財產權(可依金錢計算價值之權利)。信託財產有下列幾類:
- 金錢
- 金錢債權
- 有價證券
- 動產
- 不動產
- 租賃權或地上權
- 專利權或著作權
- 其他財產權
市面常見的信託商品,有以委託人交付的財產權命名,例如“金錢信託”所交付的信託的財產為金錢,“有價證券信託”所交付的信託的財產為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有以委託人成立信託目的命名,例如以退休及安養為目的成立的「退休安養信託」,或以子女教育或創業為目的成立的「子女教育創業信託」,以公益為目的之「公益信託」等。
委託人進行信託的財產應符合以下要件,信託才能成立:
- 該財產已確定存在。
- 該財產屬於委託人的財產。
- 該財產依法得以轉讓轉移受託人。
另外,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滅失,損毀或其他事由取得的財產權,依法仍屬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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